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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bbin宝盈官网台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5566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bbin宝盈官网台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5-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bbin宝盈官网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政府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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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bin宝盈官网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雨政规字﹝20212

关于印发《bbin宝盈官网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软件谷管委会,南站综管办,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bbin宝盈官网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bbin宝盈官网台区人民政府

2021520

bbin宝盈官网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bbin宝盈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或者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订立的政府合同,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合同,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需要订立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政府合同。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林地、荒地、水域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科研、咨询、会展等委托服务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以区政府名义或者区政府指定单位订立的合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扎口管理。以部门或其他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由该单位全面负责。

第六条 ?对涉及标的额巨大或者法律关系复杂、新类型的合同,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第七条 ?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政府合同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审查认为需要修改而未经修改的,不得订立,区拨付部门不得同意拨付合同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处置相关国有资产

第二章 ?政府合同的起草

第八条 ?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区整体性工作、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区政府名义或者区政府指定的单位订立合同,但应当事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区政府应当明确具体的合同承办单位。

合同拟约定的事项属于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由其自行签订。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签约主体的履约能力,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全程参与合同磋商、起草等过程。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文本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性质、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情况;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条款;

(八)订立日期、订立地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国家、省、市已经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政府合同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补充。

第十四条 ?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二)超越权限范围作出承诺或者设定义务性条款;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担保的;

(四)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生产,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涉及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合同违反省、市、区相关规定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订立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订立前,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全面审核、评估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等履约能力;

(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一般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涉外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定保密条款,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规范合同签订程序,不得倒签合同。

第三章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在发布采购或者招标文件前,合同承办单位应按照前述规定,将拟在招标文件中发布的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招标文件已经相关程序联合会审的,对拟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审查程序,但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涉及财政、审计、税收、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在报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内的重大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经初审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及合同拟定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背景情况,包括起草过程、资信调查情况等事项;通过招评标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还应当提供与确定合同当事人有关的招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等材料;

(五)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六)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未能补全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起草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三)合同内容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授权;

(四)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严谨;

(七)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

(八)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就政府合同有关事项提出询问。合同承办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召开论证会等形式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等进行集中审查、论证。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查期限内。合同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标的额巨大的,经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合同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或者合同承办单位认为不适宜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介入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送审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合同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涉情形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尚未正式订立,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政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政府合同正式文本订立后,履约完毕前,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了解合同实施进度,全面保存与政府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的材料。

对于履行周期较长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积极主张权利,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丧失商业信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或者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凭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留存的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材料名称。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不得放弃己方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义务。

第三十七条 ?重大政府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承担履约职责的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成本收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开展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履行、变更、纠纷处理以及后评估等产生的资料原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五章 ?政府合同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落实情况纳入本区法治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修改即擅自订立、变更、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擅自放弃己方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义务的;

(七)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的;

(八)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 ?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制定合法性审查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对制度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包括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科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71日起施行。原《bbin宝盈官网台区重大合同审查备案办法》(雨政规字〔20142号)同时废止。

附:

关于《bbin宝盈官网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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